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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三——合同的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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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三——合同的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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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三——合同的解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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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培训(三)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述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出现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
使合同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
解除.…)
正常履行
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成立
违约
行使解除权
合同解除
其他特殊情况
(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
: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
当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出现后,当事人一方依据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不能
自然灾害、社
预见、不能避免
会动乱
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1、履行期满前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一方迟延履行
解除法定理由
严重违约
主要债务,经催告
(根本违约)
后仍未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情事变更
3.“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
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
情况变化,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
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
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
公允
4.“情事变更”原则没有规定在《合同法》当
中,但理论、司法实践都认同该原则。(未
规定在《合同法》中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过
大,缺少客观标准。)
案例一:(“事变更”原则最早运用实例)
英国女王登基,计划举行盛大典礼,A有一栋
房屋与典礼场地隔河相望,视野极佳,故多
人求租为观看登基典礼。最终B以高出市价十
余倍的价格租下该房屋在典礼前后三天的使
用权。后因王室礼仪等原因,登基典礼改在
别处举行,B要求解除租赁合同,A不同意,
故B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①内容简单:只列举了两(三)大类(现实生
活中要复杂得多)
标准笼统:只有放在具体交易、具体合同项
下才能确定
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约权取决于当
事人自身)
合同中是否另有特别约定
:兜底
三、合同解除的约定原因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
合同的条件。
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需要解
除合同当时协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前约定在合同当中)
:范围广泛,只要当事人达
成一致(事先或事后均可),且不违反法律
及公序良俗即可。不限于违约情形
案例二:“逃生条款
大型餐饮、百货企业承租他人房屋开设餐厅、
商场,一般在“合同解除”条款当中会约定
如果承租人承租满一定年限,即有权单方无
条件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此即
“逃生条款”。此条款无关违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