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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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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争议焦点
    周某大学毕业后因外语较好,所以应聘的单位大多是外资企业。2000年底,周某进入一家物流公司任进出口部主任。合同上约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周某称从2002年7月起,公司就无理由克扣其工资,每月只支付5000元,公司还表示剩余的工资差额以后再补足,但直到现在仍未补发。现在,周某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公司补发自2002年1月至今的工资差额,公司不予同意,因此,周某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查明,周某2000年底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进出口部主任职务,双方自2001年1月15日至今共签订了六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每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期限为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2003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之间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每月工资人民币5900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人民币6900元,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某工资。
    在庭审中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其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吴某曾于2002年12月26日就工资事宜进行过沟通,吴某承诺会支付周某工资差额。公司表示无法确认录音资料中对话的另一方确系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且仅一份录音资料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再说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无法代替公司行为。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认为: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7月1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后双方签订的五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周某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5900元及6900元;周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既无法确认与周某对话者的具体身份,亦无法确认双方对话中所涉及工资的具体数额,故无法认定周某与公司在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又就工资标准作的补充约定,公司每月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周某工资,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1月15日至2006年8月31日的拖欠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02年1月15日至2004年8月3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的工资标准究竟是多少?是以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数为准,还是以每次续签的合同工资作为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标
    准,每年是不一样的。
    像工资标准这样的问
    题在续签合同时一般
    有三种情况:一是按原
    工资标准确定,即每年
    签订合同时沿用原工
    资标准;二是员工在工
    作期间表现优秀,企业
    予以嘉奖,调高原工资标准;三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有过失,有处罚等,就会调低工资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及业绩,实行工资上下浮动机制。
    本案中,周某先后签订了五份合同,工资标准都有差异,而周某认为应当以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这显然有悖常理,因而仲裁委是无法支持周某的申诉请求的。 (中才)
人力资源之如何正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来源: 编辑:lili 日期:2009-6-11 11:16:26
案情:丁某系某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