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
编制说明
一、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经济
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征地财物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上海
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苗木材料预算调整价格
(2005)》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试行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
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进行修订,遵循市场经济
的规律,本着统一性、适应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编制《上海市
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财物补偿标准》)。
二、《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苗木及花卉、果树、畜禽、水
产、菌菇、低值易耗品及其它类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供实施征收集体
土地财物补偿时遵照执行。
三、由于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中涉及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各区
(县)可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订“补
充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财物补偿标准》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的企业,其
补偿标准按照沪府发[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目录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
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标准…………………………………………………12
农村桥梁补偿标准………………………………………………………16
苗木、花卉补偿标准……………………………………………………18
种植业(果树)补偿标准………………………………………………35
畜禽类补偿标准…………………………………………………………37
水产品(养殖业)补偿标准……………………………………………41
菌菇类补偿标准…………………………………………………………45
低值易耗品及其它补偿标准……………………………………………47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
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的预算价格是以正常规格的建筑、工程施
工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为指导价。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
准编制的。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1)、人工费取定:采用近期《市场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
工费用参考表,各工种的单价取平均价作为依据。
(2)、材料价格取定:采用近期《工程造价》及《市场信息》,
参考了《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等公布的材料价格为依据,少部分
如:“木柴”、“园钉”、“旧料”则参照市场价作了调整;混凝土下
水管Ф150…Ф600取用公布的市场价,Ф100及Ф800、Ф1000未公布
的,则取用原定额价。
(3)、机械费取定:凡《市场信息》中有公布的机械台班费则以公
布的为准;如无公布的则参考《上海市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96
机械单价)中的机械台班费。
(4)、费率取定:取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
··1·1·
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公式备注
人工费定额人工耗量×市场参考价
直
接材料费定额材料耗量×市场参考价
一
费
机械费定额机械耗量×市场参考价
二综合费用(一)10%(参考比例)
三施工措施费/ 暂不计
四费用合计∑(一)+(二)+(三)
定额编制管理费(一)׉
其他
五
费用
工程质量监督费(四)׉
六税金 %
七工程施工费用(四)+(五)+(六)
表中:
a、“综合费用”:取“施工管理”及“利润”的参考取费范围,
经初算后取定的一个参考值(暂定10%),仅供参考。
b、“施工措施费”:目前无法确定具体项目,故暂不计,待以后
实际发生时调整取费。
c、“定额编制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税金”按国家规定
收取。
3、有关说明:
(1)、围墙:2000定额取消了“统一砖外墙”子目,另增加了
“空斗墙”子目。
(2)道路:增加了普通的“碎石道路”。
4、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财物补偿标
··2·2·
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造价是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
算的。
(1)、楼房—开间乘进深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