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况
1、乙方向甲方租赁 河镇彝族苗族乡中心小学门口 ,底层1号门面及房屋,建筑面积为 60 平方米,门面约 40 平方米。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及其他设备见所附设备和设施清单。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经查看,设备和设施等物品均完好无损,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赁的房屋共计 2 间,甲方提供照明电源。乙方如私自扩大装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租赁房屋内设施,乙方有责任加以保管,如有损坏,则乙方必须加以维修和更换。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房屋用途作商业经营用。主要经营副食和文具用品。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 年 月 日撤离房屋,由甲方收回。
2、当租赁结束后,乙方如欲续租的,应以书面方式在租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和优先租赁权。双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达成续租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一)租金
租金一年 元,租金一年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间,应保证乙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不漏不渗。甲方提供的用电、用水、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除供电公司原因,停电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计划对出租的房屋进行修理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如乙方阻挠,甲方不承担房屋和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则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
3、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和拆除。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须扩大用电量、用水量
或在租赁范围内添置设备及装修时,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方案和装修图。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实行(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提供的申请书、方案图、装修图、及甲方的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甲方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房屋的质量的验收标准。
4、如由于一个使用不当而导致房屋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时的标准在三日内进行修复。乙方自行无法修复或三日内不予修复的,则甲方自行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终止(包括甲方按规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离时隔墙、卷帘门不得拆除,乙方扩容的设施、装潢可搬移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十五日内搬移。超过十五日的,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租赁关系的变更
1、乙方在租期未到期时,可将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转租他人。
如遇以下情况则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撤离,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约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逾期3个月不交纳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