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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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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莉,女,48岁,汉,居民,宝鸡市岐山县人,现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民路002号210号楼2单元4层11号,电话:**********
被告:赵勇,男,26岁,汉,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新陶村七组26号,电话:。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职务:经理
电话:
请求事项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4日7时30分许,赵勇驾驶鄂D8U535小型普通客车沿蔡家坡镇人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龙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左转弯横过公路的田莉相撞,致田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4日经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赵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以下经济损失:1、;2、;3、营养费1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误工费12000元;6、护理费8000元;7、住宿费4080元;8、交通费500元;9、;10、鉴定费15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所驾驶的鄂D8U535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认为,此次事故中被告赵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其应该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勇应就保险限额之外的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商,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