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事故管理要求
【公布时间】20XX年8月26日  
【实施时间】20XX年8月26日  
 【公布部门】卫生部、公安部  
【正文】   放射事故管理要求  卫生部、公安部第16号部长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管理,立即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后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放射事故处理。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施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汇报、立案制度。
    第四条卫生部和公安部根据《条例》要求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帮助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帮助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放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查。
    第六条发生放射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需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放射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和汇报
    第七条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放射源活度分为:通常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等级由负责立案调查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发生或发觉放射事故单位和个人,必需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汇报,最迟不得超出二小时。《放射事故汇报卡》(见附件一)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还应该同时汇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向有事故管辖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汇报。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汇报后,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逐层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该快速安排受照人员接收医学检验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该:(一)立即撤离相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步骤,快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污染(二)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损伤人员,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应抢救援方法,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方法情况下组织人员根本清除污染并依据需要实施其它医学救治及处理方法;(三)快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四)污染现场还未达成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该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