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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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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3-291X ( 2014 ) 25-0133-02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 随着第三方支付、 P2P 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 2013 年6 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 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 不难发现, 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色色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 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 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一般认为, 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 支付便捷, 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 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 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 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 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 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 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 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 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有一类观点****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 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 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 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 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 2013 年6 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 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 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 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 意蕴却大相径庭, 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 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 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 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 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 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 具有明显的狭隘性。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 2013 )》“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 “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 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 9月 29 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 央行在其年报中, 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