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协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劳动争议协调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附则等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劳动争议协调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中“劳动争议”, 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劳动调解协议; 研究解决公司职工提出的诉求。 2 第六条公司劳动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员组成。是公司劳动争议协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调解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七条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申请书, 并提交公司工会; 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满意, 可申请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调解成功与企业方代表签订调解协议书。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配合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双方的事实调查。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节管理流程与原则第九条本办法应依据的流程。劳动争议调解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原则(一)公司的在职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3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范围: 1. 解除、中止、终止劳动合同前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 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争议。(三)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条例》、《信访条例》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3.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四) 劳动争议发生, 公司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 可以向控股公司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 劳动争议双方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 不得激化矛盾。第二节劳动争议调解管理 4 第十一条职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见附件 2)。工会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第十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情况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及时开展调解。第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拟订“调解协议书”(见附件 3 ),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通过。第十四条调解不成的, 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