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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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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1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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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激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修改<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决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能够举行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稚园,不得设置实施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行或参与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坚持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坚持教育公益性,一直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五条 同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参考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通常分筹设、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经同意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应该自同意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置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置申请,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该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同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该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计划,根据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制订。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和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个人应该含有和举行学校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
第九条 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情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目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统计。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情况良好,无犯罪统计,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个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情况良好,无犯罪统计。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汇报。内容关键包含:举行者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二)设置学校论证汇报。
(三)举行者资质证实文件。举行者是社会组织,应该包含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议机构、权力机构责任人及组***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社会组织近2年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审计结果,决议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行学校决议。举行者是个人,应该包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署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