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混业经营趋势下农村信用社商业保险业务独立经营
一、《金融年鉴》农村信用社现在经营窘境、代理保险业务收入较少
(1)各商业银行业务组成、农村信用社业务受挤压、利润降低甚至亏损,开展保险业务
(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发展情况综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汇报、中国银行报。。。。
【代理保险业务现实状况】
(3). 自 年起,河北农村信用社开始发展以代理保险为主中间业务,并取得了一定业绩。截至 年,河北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收入总额超出 8 亿元,比
年 亿元增加了近 20%。但需要看到是,和信用社传统存贷业务相比,代理中间业务占信用社总收入比重依旧偏低,只有 %左右;较之和农行等相同机构来看,8 %
(4)佣金(代理费收入)【代理费限制,收入有限---《相关规范代理手续费》】伴随保险市场深入发展,代办费正式纳人代理手续费,并做出了代理手续费不得超出保费5%要求。到1999年,财政部更是明确要求:“保险企业能够依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一样形式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能突破实收保费8%。”【财政部在《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中要求(四)代理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
  1代理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包含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企业能够依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一样形式代理人代理手续
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8%。2、佣金支出。指企业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支出。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5%。已支付佣金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
(5)代理存在问题
1现在农村信用社和保险企业之间合作方法普遍采取是“多对多”模式,即每家信用联社全部和各家保险企业合作。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多对
多”模式是一个很不稳固合作模式。
二、混业经营下,成立金融控股集团,独立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条款表明中国严禁第一个混业模式即全能银行模式,不许可在同一金融机构内同时进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严禁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间直接交叉持股,不许可成立经营性金融控股企业(即一家银行直接控股另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过实际上,《商业银行法》对纯粹性金融控股企业模式,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严禁或发展,这为相关银证合作、银保合作方面金融创新留下了空间。所谓“纯粹性金融控股企业”,是经过成立一家不经营具体金融业务母企业,再由这家母企业来分别控股银行和证券企业(实际上可能是母企业被银行控制)④。所以,中国 以金融控股企业方法进行混业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其实,金融控股企业(中国称金融集团)在中国一直存在,其中最有代表性是光大集团。这种模式比较符合中国现实状况,称之为“光大模式”。中国光大集团就是一家纯粹性金融控股企业,集团现在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企业19%股权,另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三家子企业: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企业。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