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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习指导——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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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习指导——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1/1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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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指导——行政许可范围和设定
  一、行政许可范围
  (一)需要设许可种类
比较项
一般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范围
 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全活动事项。如治安许可(出入境、驾驶机动车)、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等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提供公众服务而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含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关键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进行审定事项
企业或其它组织设置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
功效 
控制风险 
分配资源 
证实信息 
控制风险 
证实信息 
程序
通常实质审和形式审
招投标等竞争方法
招考方法 
专业人员检测、检验、检疫
通常形式审查
 
 
 
 
数量
没有限制 
有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行政裁量 
小 
大 
小 
小 
小 
  (二)能够不设许可范围
  经过下列方法能够给予规范,能够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法能够处理。
  二、行政许可设定
  1、设定权定义
  所谓行政许可设定权,狭义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由正当国家机关行使创设特定内容行政许可国家权力,这种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立法权。广义上设定权还包含要求权。它不是对一个行政许可自行创设,而是利用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对已经创设行政许可在内容上进行细化和具体化,所以不是一个立法权,而是一个实施权。
  2、创设权和要求权内容
设定权:国家机关能够自由创建行政许可种类或行政许可事项
要求权:只能在上位法要求行政许可内加以具体化,但不能增设新许可,也不能违反上位法增设新条件。
法律
能够自由创设多种许可行政许可

法规
行政法规:可创设法律没有要求许行政可(国务院因临时性、紧急性许可事项、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成熟、还处于试点、试验阶段行政许可等还能以公布决定方法设置许可,除临时性许可外必需立即制订法律或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能够在法律要求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要求
地方性法规:可创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许可(不得设置相关资质、资格许可;不得设置登记及其前置条件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域个人或企业到当地域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它地域商品进入当地域市场。)
地方性法规: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要求。
规章
部门规章: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省级人民政府:可设定临时许可,但有四个“不得”限制
部门规章能够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政许可;
地方规章能够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政许可。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设定权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能够有行政许可要求权
  3、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制度
  (1)内容规范性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应该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 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