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中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已于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十二个月十二月二十六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含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该依法经营、老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行等含有普遍规范要求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含有区域服务特征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全国统一考试纲领,根据交通运输部编制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对应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应该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对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该提供符合第十条要求证实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相同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统计证实;
(三)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应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立即安排考试。
首次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该在首次申请考试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使用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