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1]年[6]月[ ]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签署:
甲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录合]
注册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火电厂]
乙方:[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
法定代表人:[任学中]
注册地址:[汝州市风穴寺林场东1千米处]
目标公司:[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群安]
注册地址:[汝州市风穴寺林场东1千米处]
鉴于:
1.本协议乙方作为地方煤矿生产企业,属《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豫政[2010]32号文)确定的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内企业。
2.本协议甲方系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豫煤重组〔2010〕3号)确定的乙方煤矿之兼并重组主体单位。
3.按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煤矿资源整合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于2010年[6]月[2]日签署《合资协议》,以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租赁原乙方煤矿资产方式,合资开发原乙方名下煤炭资源。
4.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拟以增资扩股方式解决目标公司发展需求,并对2010年[6]月[2]日签署的《合资协议》作相应修订。
现各方就增资及《合资协议》修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784]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甲方以人民币出资[12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6万元、以采矿权出资[1154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其中,乙方采矿权价款超出乙方认缴出资部分即人民币[6]万元,已计为目标公司对乙方的负债。
本次增资时,乙方采矿权出资验资、工商登记工作尚未完成,在本次增资时一并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尽管已有矿权评估报告,但采矿权定价数额在资产交割时确定并在资产交割书中予以明确。根据豫政[2010]32号文、豫政办【2010】55号文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结合中平能化集团实际,定价计算标准设定为:采矿权证项下剩余可采储量所对应的乙方已交纳采矿权价款数额乘以15。
第二条 增资扩股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币出资[16076]万元,乙方以矿井资产 [154456]万元,共同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
22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前各股东原持目标公司股份均按1:1比例进行折价。
23甲乙双方已共同委托[河南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2011]年[03]月[31]日为基准日,对乙方矿井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进行评估,据其出具的[豫兴华评报字(2011)第[022]号《[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原小煤矿)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经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为[ ],乙方矿井资产(不含债权债务)的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人民币[ 339392 ]万元。
24各方同意,本条23款所述经评估及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矿井资产中的[154456]万元,作为乙方本次增资时对目标公司的实物出资。评估资产中缺少权证的房屋建筑不作为乙方的出资,由目标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租赁使用,具体租赁协议双方另行签订。资产交割时超出乙方认缴增资款部分,计为目标公司对乙方负债。
25遵照前几款约定原则,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34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1734]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1%,乙方出资[1666]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49%。
26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在目标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矿权和本次增资扩股时资产评估范围内的矿井资产,全部归目标公司所有。
第三条 出资及期限
目标公司在本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向甲方和乙方发出书面出资通知。甲方和乙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出资。货币出资应付至目标公司指定账户,实物出资应办理资产及相关权证转移至目标公司的手续。
第四条 资产交割
4.1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乙方负责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的煤矿资产全部移交于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等)归目标公司。
4.2资产交割时,由乙方向目标公司及甲方派遣的人员进行资产交割,并配合目标公司及甲方人员清查资产;资产交割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后可以顺延;资产交割完毕,由本协议各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清单自资产交割完毕时起,交割资产即归目标公司所有。
4.3资产交割时,乙方应将移交资产的相关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一并移交目标公司,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