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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广告代理协议书.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1/12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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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商品与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年 月 日

合肥嘉宝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代理商)担任 柯达(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称广告主)“阳光之旅”行销公关活动的广告代理公司,须遵照下述条件:
代理商同意向广告主提供本次行销公关活动的如下内容:
活动整体设计及策划
活动主题及主要视觉形象设计
平面广告、电视广告创意制作
广告媒体的计划及投放
展览设计和制作的监督
大篷车改装的设计效果的监督
礼品、印刷品、卡通形象的设计与制作
代理商的服务亦将包括审核所有已刊的广告提交广告主,包括核实广告面积的实际尺寸、检查已刊广告的质量及印刷广告的刊出位置、审核电台及电视台的播出证明,并且审核所有媒介及有关的收费单据。
2 代理商将按照正常广告价目表向广告主支取一切媒介费用。代理商的酬报,媒介佣金
为媒介净价的1765%。代理商应将媒介佣金之外的所有媒介返还折扣全数归还广告主。
广告主在其所取得之媒介净价低于代理商报价的 10% 时,广告主可自行投放,广告主以取得净价为基础支付代理商媒介佣金。
3 代理商将向广告主支取一切由下列工作产生之费用,包括制作美术稿件、制版、电脑制作
、打字组合、物料、电台及电视台广告制作及艺员(包括整理节目)、照片、证明书及所有其它广告附属物品,包括与取得个别人士名字或照片使用权的相关费用。代理商依此为其成本另加1765%佣金计算收费。代理商将按其成本向广告主支取与出差公干、包装、运送、快递及邮电等相关的一切费用。
4 代理商亦将对经由第三单位,如展览、摄影、电视制作及准备美术稿件的监督列为收费项目。其中涉及代理商为此消耗的所有时间成本,例如布展、车体改装、监督影片剪辑、以及核查创作美术稿件过程的所有阶段。
5 代理商将按照成本向广告主提供广告草样及电视广告画面构思图。广告主若要求更全面的广告草样及文字排版,则由代理商内部进行的完稿及电脑制作工作,均按照收费标准支取。广告主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发包印刷、赠品业务,代理商以净价基础收1765%作为代理佣金。
6 代理商未取得广告主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发放任何广告,亦不得在取得广告主书面同
意其估计成本前,产生任何将向广告主支取的费用。
7 广告主须于代理商收费单据发出日期起计30天内,付予代理商费用。惟以下第10所列明电视广告制作及媒介订位所需要预付的金额则不在此限。广告主若对收费单据有异议,可在接获收费单据后1星期内提出书面意见。代理商应据此对相关单据提出书面澄清。
8 在广告主同意基础上,凡涉及外币付费,广告主尽可能以外币付费。
超逾30日免息期仍未清付的金额,代理商保留按当时利率向广告主支取利息的权利。
10 代理商提出第三单位之确切依据,根据规定,若需预付款的,广告主须为电视广告制作及预定媒介广告时间/篇幅预付实付广告制作或媒介金额予代理商。
11 在双方同意的免息期过后,如费用仍未获清付,代理商保留权利给予广告主7天书面通知,即广告主需在接到书面通知7天内支付一切有关费用。
12 由广告主授权的下述服务,整体活动设计及策划,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