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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页码,1/1
    【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
    【内容分类】  物资管理
    【文号】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年10月05日
    【生效日期】  1994年10月05日
    【正文】
 
    全文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棉花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我区棉花正常的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证国家合同
定购任务和调拨供应计划的完成,现就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当前国家棉花工作的方针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统一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也不搞“双轨制”。棉花流通体
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价格关系,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各级政
府、各有关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执行。
    二、供销社的各级棉麻公司(含兵团各级棉麻公司)是受国家委托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的唯一经营单位,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销社和兵团内部非棉花经营单位、各类企业和党政军机关及社会团体等所属公司一律不准收购、加
工和经营棉花;良种繁育区的良种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内生产的棉花,加工后的皮棉交棉麻公司收购,国营农场、
部队、武警、公安、劳改农场生产的棉花一律交当地棉麻公司收购,不准自己经营。乡镇企业轧花厂不准收购棉花,只
能受供销社委托代加工。棉短绒同棉花一样进行管理。
    三、加强毗邻地区棉花收购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坚持谁签订合同谁收购的原则,不准跨区收购。兵
团不准收购地方的棉花。地方只限收购兵团团场上交地方基数内的棉花,基数任务完成后,也不准再收购兵团的棉花。
严禁外贸部门、纺织企业和区外单位到产地采购棉花,禁止产地供销社和兵团团场计划外销售棉花。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货物或全部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社会上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一律查封,坚决取缔。不准生产和经营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对供销社、生产
建设兵团、良种棉区、乡镇企业轧花厂和地方国营农场、军队、公安、武警农场等的轧花厂,由地(州)市技术监督
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合格的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方准加工生产。
    五、棉花调运出疆,继续实行“准运证”制度,一车一证,公路和铁路运输分开编号,严禁倒卖或变相倒卖“准运
证”,一经发现以破坏棉花市场管理论处。
    铁路运输出疆的棉花、棉短绒必须在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自治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棉花铁路专用线
内发运,其他单位的铁路专用线、货场、仓库一律不准代储代运棉花,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严禁计划外高价倒卖车皮。
严禁军列倒运棉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在各铁路专用线内和公路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调运出疆的棉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