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下层文件之三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二零零七年九月
总则
机构与职责
考试内容和方法
证书颁发与持证焊工管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附件1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要求
附件2 考试试件的检验要求
附件3 特殊情况的举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的考核与资格管理。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鉴委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审查和认可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焊工考核中心”);
组织制定焊工鉴委会的工作章程及其他管理文件;
组织制定焊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监督检查焊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审查焊工考核中心的焊工考试计划,确认焊工考试结果,并向合格焊工颁发资格证书和焊工钢印号;
负责持证焊工的有关资料整理及存档工作;
认可在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焊接工作的境外焊工的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核中心:
具备与拟从事的核安全设备焊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地(至少包括20个考试工位)、档案室/资料库、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试验和无损检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焊工考核中心的人员组成至少应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含)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工程师职称以上(含)的专职质保人员1名,Ⅱ级(或以上)资格目视检验和射线检验人员2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还应具备Ⅱ级(或以上)资格的液体渗透和超声波检验人员各2名,焊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2名;
完善的焊工考核和管理制度,包括焊工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具备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取得焊工鉴委会的审查认可。
焊工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审查报考焊工资格;
确定专项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内容;
组织实施专项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负责考试试件的制备和检验,并评定考试成绩;
编制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焊工,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向焊工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焊工考核中心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是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并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焊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理论知识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两部分,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对于焊工基本理论知识没有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等,焊工在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试合格有效期为3年。
焊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包括如下内容:
核安全文化及核电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
核安全设备的设备类别、核安全分级及主要的技术要求;
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焊接安全技术;
核安全设备常用母材型号、分类、化学成分(包括与辐照脆化和活化有关的有害元素的控制)、机械性能(包括CV冲击韧性)及焊接工艺特点;
核安全设备常用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牌号(名称)、规格、类型及其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焊接设备、装置、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及其使用和维护;
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
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防止措施、控制标准、检测方法和返修的规定;
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措施;
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焊接接头的型式、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核安全设备中的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对各类焊缝的要求。
焊工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由焊工考核中心按照本规定,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来确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从焊接方法、产品类型、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尺寸(焊缝金属厚度和管子外径)、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试要求见附件1。附件3给出了部分特殊情况的举例。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
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及两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