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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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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使用环卫处机动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方便业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辆为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产权的公务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卫处下属各业务科室、下属基层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环卫处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并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
第五条 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人员学****交通法律、法规,参加局、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公益活动。
第六条 环卫处及下属基层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及专职驾驶员必须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清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禁止上路行驶,并立即上报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专员,并采取措施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机动车辆的使用
第七条 环卫处小型机动车用于财务现金及大额支票的存取、文件报送、公务活动、重要接待活动及业务部门考察、调研使用
,大型作业车用于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粪便运输使用。
各基层部门及环卫处业务科室专用车辆,落实本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无专用车辆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动车辆,应填写“车辆使用单”(见附表),经部门及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分管处长批准。
第十条 公务车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外借,应报部门、业务科室分管处长批准后统一安排,并填写“车辆使用单”。借车申请人,在使用车辆前、后会同环卫处车管专员认真验车、验证,无问题后,方可交接车辆。
第十一条 环卫处业务科室公务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无特殊原因不准在非指定停车位停车。
第十二条 环卫处车管专员负责环卫处领导专用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到工作。各基层部门及环卫处业务科室车辆管理专员负责本部门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到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 车辆外借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借车申请人负责车辆的维修,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未经分管处长批准,挪用环卫处车辆办理私事或将车辆转借他人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及业务科室在因公用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并被交通部门处罚者,处罚费自理;严重违反法规,并给他人或车辆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的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及损失程度对本人进行处罚和赔偿,环卫作业车辆专职驾驶员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处罚参照环卫处驾驶员安全奖考核办法。
有关费用的使用责任
第十六条 环卫处公务用车及环卫处领导用车支付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根据财务科预算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车辆的年检费、税费、燃料费、维修费根据财务科预算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因公借用环卫处车辆者,燃料费自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环卫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环卫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
车 辆 使 用 单
年 月 日
部门:
使用者:
事由:
往返地点:
部门、科室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