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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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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12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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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 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8年4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完善环境卫生设
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 作。
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 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 传。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 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 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
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 依法及时处理
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 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市区主次干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 车行隧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大桥、人行地下通道、
人行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 卖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举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与的居住区,由居
(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 车站、机场、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