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姚润丰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4更新时间:2007-12-4 7:27:17
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 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
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
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
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 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收购的土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保护、管理、临时利
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 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 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
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
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 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办法》全文如下: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 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 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
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
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