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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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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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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聚会会议讨论通过,凭据 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聚会会议作出修订)
为进一步范例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然性,实现量刑公平,凭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目录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
二、量刑的根本要领 2
2
3
3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
(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4
(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7
四、常见犯法的量刑 10
(一)交通肇事罪 10
(二)存心伤害罪 14
(三)***罪 15
(四)非法拘禁罪 17
(五)抢劫罪 19
(六)偷窃罪 20
(七)诈骗罪 23
(八)抢夺罪 25
(九)职务侵占罪 28
(十)敲诈***罪 29
(十一)波折公事罪 31
(十二)聚众打斗罪 32
(十三)寻衅滋事罪 33
(十四)掩饰、隐瞒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 35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
五、附则 41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以执法为准绳,凭据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付社会的危害水平,决定判处的刑罚。
,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巨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处罚和预防犯法的目的。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全面掌握差别时期差别地区的经济社会生长和治安形势变革,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付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根本均衡。
二、量刑的根本要领
量刑时,应以定性阐发为主,定量阐发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凭据根本犯法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凭据其他影响犯法组成的犯法数额、犯法次数、犯法结果等犯法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底子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凭据量刑情节调治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凭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凭据量刑情节的调治比例直接调治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法、老年人犯法、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法、又聋又哑的人大概盲人犯法、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法预备、犯法未遂、犯法中止、从犯、胁从犯、挑拨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取连乘要领依次调治基准刑;在此底子上,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要领进行调治。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治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解,确定宣告刑。当调解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法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束大概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法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6)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切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身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7)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实考虑种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凭据案件的全部犯法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差别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治比例。对严重暴力犯法、毒品犯法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法,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法较轻的犯法,应当充实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治比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