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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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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cchanrgzhouh 2016/4/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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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 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 2014 年1月 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投资效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 ,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 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 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 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批准项目建议书, 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 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