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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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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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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 实施方案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 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 根据《中国
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 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 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进行管理;在法学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 制度。
中国法学会所届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 职务设置
中国法学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秘书
长、副会长、会长。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处长、处长、部 (室)副主任、
部(室)主任、副秘书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十事、副科级十事、正科级十事。如确因工作
需要设置少量司、处级十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
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 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部(室)主任:五至七级;
部(室)副主任:六至八级;
处长:七至十级;
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正科级十事:九至十二级;
副科级十事:九至十三级
⑺十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分别按十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 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国发〔 1993〕
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 定级办法确定。
四、 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中国法学会机关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 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 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招考与选调
中国法学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 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