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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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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小课件 2020/11/13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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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钻技术,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总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工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岗员工(年薪制员工除外)。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聘分开,按需、按岗聘任;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三)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或考试并获得了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承办,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主要划分三类等级: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等级对应如下:
聘任等级
职称类
职业资格类
高级
正高级
——
副高级
高级技师(一级)
中级
中级
技师(二级)
初级
助理级
高级工(三级)
员级
中级工(四级)
——
初级工(五级)
第七条 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总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 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能力特别突出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可适当放宽;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聘任申请前12个月内无经常性迟到、早退,无旷工,病假、事假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聘任申请前12个月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情形或申请前12个月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员工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予以聘任: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
(二)在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10或在省市级相关技术技能比赛中排名前3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 聘任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应准确填写《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部门负责人或申请中、高聘任等级人员需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聘任申请表应在规定时间内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登记、汇总;
(二)择优聘任。人力资源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制定聘任候选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按照一定的名额比例(聘任名额不高于候选名额的
70%)控制,根据各候选人年度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择优确定聘任人员;
(三)结果公示。对上会确定的聘任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人员按规定享受聘任相关待遇,其聘任申请表完善意见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参考与一个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作为聘任期限。
第十二条 聘任期满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其所在部室对其进行聘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参考员工日常考核结果(80%),并就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察(20%)。
第三章 续聘、升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 聘任期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