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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核算.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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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核算.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利润分配核算
利润分配核算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公司 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二是公司以前年度 持续盈利,本年度发生亏损。下面就两种情 况的相关规定和核算作说明。
一、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
[例1]某公司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500万元,2008年实现税后净利润 2000万 元。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6%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 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3200000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2000000
——任意盈余公积 1200000
公司向投资者可分配的利润为 2180万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 经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 后,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
承例1,假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
配现金股利600万元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6000000
贷:应付股利6000000
二、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而本年发生 亏损
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 本年发生亏损c 这里涉及到如何弥补亏损以及如何安排弥 补5损的顺序。
第一,会计亏损弥补的相关方法。公司 法与企业财务通则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 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 上出现分歧。〈〈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 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笔者认为,这 里的“当年利润”指“净利润”, 而非税前
利润。〈〈公司法》用“当年利润”这一表述 不够准确。〈〈企业财务通则》第 49条规定, 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 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 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这一规定存在 将会计亏损与纳税亏损混淆的问题。企业财 务通则界定的是会计与损,所得税法界定的 是纳税亏损。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对收
入、费用、利得、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上存在 差异。一是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 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口径上不同;二是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本期收入、 费用、 利得、损失的时间不同。因此,会计亏损弥 补不能沿用所得税法界定的纳税与损弥补 规定。财务通则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会计亏 损存在缺陷,在这一点上,公司法规定用净 利润弥补亏损是科学的。
公司法和财务通则都未涉及公司以前 年度盈利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能否弥补亏损。 从会计原理看,年终将经营亏损由“本年利 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 时,即自动实现补亏。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 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而企业财务 通则却没有明确做出相关规定。 《企业财务 通则解读》将会计亏损按形成的原因,分为 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对于国有企业发 生的重大政策性亏损,经国家批准,可用资 本公积金弥补。
第二,会计亏损弥补的顺序。〈〈公司法》 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会计亏损弥补顺 序恰好相反。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公司亏损 弥补顺序按什么原则排列。笔者认为“无盈 利不分配”原则既是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基 本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公司亏损弥补顺序的 标准。根据此原则,公司亏损弥补应根据年 初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以后年度净利润、任 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顺序 进行。公司亏损的弥补方案由董事会提出, 股东会批准。
三、会计亏损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