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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11/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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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但是,按照立法精神,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之一的儿童,应该是不特定的,包括1岁以上不满14岁的男女小孩。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还常常使用绑架的手段,因此,绑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特征。
  所谓绑架,是将被害人劫持脱离其原来所在地或者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下,使其丧失人身自由。绑架有多种不同的手段,主要有暴力、胁迫等方法。?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拖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胁迫?是指以不服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不敢反抗的行为。刑法还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偷盗婴幼儿也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婴幼儿年幼无知,不具有任何反抗和自救能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婴幼儿的这一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