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草案] 颁布时间: 2006-10-17 发文单位:财政部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列报基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报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确定因素。 2.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 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重要性和项目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 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等因素; 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 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二、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通常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 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 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但仍应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 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三、财务报表的组成和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一般要求, 按照不同类型企业, 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结构和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下同) 变动表和附注。其中,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 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本指南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 如有特别需要, 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 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四、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列示说明(一)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列示说明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总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项目, 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折耗) 、累计摊销、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3.“存货”项目还反映建造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大于“工程结算”期末余额的差额。企业待摊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在“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反映长期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中将于 1 年内到期或摊销完毕的部分。“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融资租赁出租方、以及分期收款销售且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扣减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折现值)。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4.“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通常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