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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4/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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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 159 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0 月 15 日市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和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变更、转移资产权利主体的行为。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国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县(市)区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业务运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第六条本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通过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鼓励、支持非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第七条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 履行相关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第八条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站统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按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程序和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依法组织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国资、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工商等相关权证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第九条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 应当取得中介机构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登记制度。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分别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在登记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中选择确定。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 对权属不清晰的,应当依法界定其权属。第十二条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底价, 并履行下列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场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批; 各县(市) 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国有产权转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