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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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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1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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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
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
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
一致意见。
(二) 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白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 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
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 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 “公路工程项目文
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
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白检和监理检验 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应附白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 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 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
监理工作报告。
(三)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
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 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 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 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 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
证书”(见附件3)。
(六) 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 “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白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
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
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
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
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
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
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
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
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
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
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