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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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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0/11/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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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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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
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
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 瓶等设施。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 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 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
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 1次;
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 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分解至每月,报燃气管理部门。实
施集中安全检查的,应当提前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用 户;对瓶装气用户及管道气零散用户检查时,可提前预约,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入户安检人员。安全检查人 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 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 具。
第七条入户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燃气管道方面包括:
1、 是否漏气;
2、 安装用材是否规范,是否燃气专用材料,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
3、 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
4、 管道、阀门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
5、 使用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等;
6、 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二) 燃气器具方面:
1、 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2、 安装、改装、维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
3、 使用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匹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
4、 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 管道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 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五) 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六) 有无盗用燃气;
(七) 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八条 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
必须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 一份交用户,一份由企业留存,同时, 安检表应附有醒
目的安全用气提醒。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对用户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在用户能看 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者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 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 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并向
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