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物业办事收费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范例本市物业办事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价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度生长改造委、建立部《物业办事收费治理步伐》,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畴内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办事收费治理。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物业办事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凭据物业办事条约的约定,对衡宇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园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情况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用度。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勉励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代价竞争;促进物业办事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代价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办事收费实行市场调治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治价的物业办事收费标准由物业办事条约、衡宇买卖条约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办事收费由市代价主管部分会同市衡宇主管部分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宣布。
第六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办事收费实行市场调治价:
1、办公、商用及物业治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
2、凭据《北京市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步伐》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并确定物业办事收费标准的住宅区;
3、业主大会或凭据《物业治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创建业主大会但配合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办事条约的住宅区;
4、本步伐实施后,在物业办事条约和衡宇买卖条约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办事收费标准的住宅区;
5、本步伐实施前,经筹划、筹划、建立、领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分批准建立的公寓、别墅等高等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治价的物业办事收费标准需要调解时,应由业主大会或配合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都市危旧房改革实施步伐(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创建业主大会前,物业治理企业凭据所提供的办事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办事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办事收费标准。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切合第六条规定的住宅区,在未创建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办事收费标准。原物业办事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解,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凭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办事条约中约定。但如物业治理企业提供宁静防备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办事的,可收取相应用度;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罗上述办事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盘算收费。
第八条 凭据物业办事收费政府指导价治理的住宅区有多种衡宇产权性质住宅的,物业办事收费按与物业办事标准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经政府有关部分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运动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凭据改变后的住宅使用性质,确定物业办事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条约,应当约定物业治理办事内容、办事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配合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条 物业办事用度由业主交纳,但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