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额度管理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开立国内信用证操作流程第一节准入条件第二节授信金额与担保第三节受理与贷前调查第四节审批与合同签订第五节开立国内信用证第六节国内信用证的修改第五章国内信用证的通知第六章国内信用证的委托收款第七章国内信用证的议付第一节准入条件第二节受理与审查第三节议付第八章国内信用证的验单付款第九章国内信用证的注销第十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国内信用证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贸易中,我行基于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其上游供货商(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并应买方要求签发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凭符合国内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第三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以人民币计价,且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为买方开具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和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分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均采用信开方式。第六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收费标准和减免管理规定》(附件 1) 执行。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相关概念及术语定义如下: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其与上游供货商(卖方)签订的购销— 3—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买方。开证行是应买方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供货商(卖方)。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卖方(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银行。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卖方(受益人)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其中, 预扣息议付是指在可议付/ 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 在单证相符或者开证行已经承付的情况下在单证相符且开证行已经承付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提供有追索权的给付对价的融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买方付息议付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 在单证相符且开证行承付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开证行确认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支付后,议付行向受益人提供有追索权的给付对价的融资行为,到期后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议付本息,如开证申请人未付利息,议付行将向受益人追讨利息。经办机构及分行国际业务部须谨慎接受买方付息方式议— 4—付, 如非受益人要求, 不得为受益人叙做买方付息方式议付, 且买方付息议付利率报价须高于预扣息议付利率。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卖方(受益人)提出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银行。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额度管理第八条江苏银行各经办机构均可受理买方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等业务,也可受理江苏银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和系统外国内信用证的通知、委托收款和议付等业务。第九条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可以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串用;国内信用证开证占用买方授信额度;系统内国内信用证的议付可不占授信额度;系统外国内信用证的议付仅占用开证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第十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权限按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执行;对于国内信用证开证审核权限,各行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审核授权表》( 附件 2) 执行。第十一条对于仅以 100% 保证金、定期存单、我行代销的凭证式国债等低风险方式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且未办— 5—理其他信贷业务的买方客户,可按照低风险业务流程办理, 并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等额调增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第十二条对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 可比照我行低风险业务流程办理。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在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过程中,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 1. 牵头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相关业务产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解释; 2. 牵头负责与总行相关部门就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事宜的总体协调、沟通; 3. 牵头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营销等总体推动和指导工作,以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全行培训工作。(二)总行国际业务部 1. 牵头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国际结算系统的开发、上线、以及上线后的培训工作及日常上线后的指导操作; 2. 负责完成有关国内信用项下相关业务产品中涉及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通知、议付、验单付款等业务环节中单证业务— 6—操作部分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写制定; 3. 负责对全行国内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