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江苏** 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 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一、承兑申请第一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在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3 、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行(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 、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5 、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承兑。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等内容; (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一式三份) 3、承兑申请人在总行清算中心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一份; 4 、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书; (一式三份) 5 、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式三份) 6 、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一式三份) 7 、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 、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3 、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4 、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5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五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填制好各种表格,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报本营业机构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第六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会办研究同意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按权限分别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单笔票面金额 500 万元以下经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单笔票面金额 500 万元以上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分管行长、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 连同相关材料传递到总行清算中心。第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审批结果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对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承诺函、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 3- 申请人是否在开户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收续费,不足 10 元的按 10 元收取) ,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九条总行清算中心办理承兑后, 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三、银行承兑汇票核算第十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 2511 -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银行承兑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是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结算账户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3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开始计算,最长为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银行承兑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4、持票人提示付款时, 应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 其背书必须连续;出票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处理 1 、收取保证金- 4- 承兑申请人按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附件四) 上的申请金额, 从其结算账户中转存百分之百的保证金至总行清算中心保证金账户, 并签订承诺书( 附件二)。开户营业机构将转存保证金进账单第一联盖业务专用章交承兑申请人,第二联随县辖清算凭证提交清算中心做为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的贷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