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规范运用和安全管理,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使用的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以及系统维护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投入,加强补贴信息系统必须的软硬件建设,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补贴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所有用户的监管。各用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操作补贴信息系统,妥善保管账号信息。
第六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二)制订省级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补贴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等用户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三)每年补贴政策实施结束后,备案留存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录入补贴产品信息和补贴资金,设置行政区划、用户和实施参数,封闭指定补贴产品和用户等工作。
(五)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七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修订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按使用需求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
第八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第九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系统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升级要求、经费预算、服务承诺等,并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条 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改动的,应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并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一致。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发生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费用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支付,现场技术服务费用由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员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销售企业用户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