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 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 负责* 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 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 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 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 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 以五简称取水人) 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 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 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