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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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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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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X页共X页------------------------------- 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县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暂行处理办法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制定本办法。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发展灵璧的高度, 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 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和单位的建筑物。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 不再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1. 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2. 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3. 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4. 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6. 拒不拆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安全、挤占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 7. 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8. 已纳入拆迁计划地块或储备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的;9. 在各种待建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0 .侵占公----------------------------- 第X页共X页------------------------------- 共绿地, 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 11. 非法买卖土地的; 12 .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并公开曝光:1、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 影响拆迁拆违进度, 情节较轻的, 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