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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11 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 提升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DL/T
5210系列)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 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监理、 管理咨询等单位的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质量评价管委会”、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以下简称“中 电建协”)、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两大电网公司共同组建。质量评 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且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经营范围、人力资源、工程 业绩、注册资本、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 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 取得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应获得国家认可的企 业信用评价相应等级。
第二章质量评价管委会职责
第八条负责制定和修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负责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 裁决,裁决应经质量评价管委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每次表决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质量评价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 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火力发电、 水电水利、风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四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 规定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含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
(一)甲级必备条件
1、 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15年及以 上的电力建设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 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火电单机容量 1000MW级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 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
员应60人及以上。其中火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 20人及以上,
土建、锅炉、汽机、电热、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 不少于2人。
4、 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500万元及以上。
5、 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 管理手段。
6、 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 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 AAA级。
&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 无较大及以上安全、 质量责任事故, 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 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 1000MW 级两个或600MW级及 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 管理咨询单位应有单机 1000MW 级两个或600MW 级及 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咨询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 质量评价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12年及以 上的电力建设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 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检验手段应满足火电单机容量 600MW级及以上工程规模质量评价的需要。
3、 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
员应40人及以上。其中火力发电高级质量评价师 10人及以上,
土建、锅炉、汽机、电热、调试及管理等各专业质量评价师均应 不少于1人。
4、 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300万元及以上。
5、 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符合企业实际的信息化 管理手段。
6、 企业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 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价达国家认可的 AA级。
&企业近三年内无违约, 无较大及以上安全、 质量责任事故, 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质量评价单位近三年应有下列业绩之一:
(1) 监理单位应有单机容量 600MW 级两个或300MW 级及 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 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 600MW 级两个或
300MW级及以上的三个已完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咨询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