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财务顾问与技术援助
第一节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是指从财务的角度为客户咨询、以创造价值的工作。财务顾问业务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结构、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财务顾问和为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融资提供策划和操作的企业并购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业务是开发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财务顾问业务功能
早期介入
开展财务顾问可以从政府和行业的产业规划、地域规划、城市规划方面介入,利用我行拥有的行业和专业优势资源,以介入规划为契机,为政府和行业部门提供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通过财务顾问工作,共同开发和培育重点客户和项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争取最大限度获得客户和项目的信贷份额。
防范风险
财务顾问在项目开发评审中的核心问题是信用建设,实质内容是构造优质的融资结构和信用结构,帮助客户设计项目的财务结构和融资方案,传播信用观念,建立信用结构,促进信用建设。
扩大规模
财务顾问业务促进在政府信用、政府协调和我行开发性金融的组合与客户和项目之间架起了桥梁。通过财务顾问业务不但推动实现项目建设,而且也推动了体制建设,支持了社会经济全面健康的发展,同时促进我行资产规模的快速发展。
自身建设
通过整合行内资源、实行总分行联动,为客户提供了满意的服务,得到客户的认可,提升了我行的信誉和地位,同时推动了我行自身的管理和建设。
二、财务顾问业务程序
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在项目开发评审中的操作主体是各评审局、企业局、国际金融局和各分行。投资业务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支持。财务顾问业务操作主要程序:
(一)财务顾问业务立项
开发银行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作为财务顾问项目的立项。
总行各局为操作主体的项目
已组建“项目开发评审组”项目
未组建“项目开发评审组”的项目
由担任组长的单位(各评审局、企业局、国际金融局、投资业务局)牵头,依据我行颁发的《财务顾问合同框架文本》(开行发[2003]50号)与客户进行财务顾问合同谈判,并负责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事物局,报请行领导审批。审批后即获得授权,代表我行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合同,并报投资业务局备案。
应组建“财务顾问工作组”,由担任组长的单位完成审批立项工作。审批后即获得授权,代表我行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合同,并报投资业务局备案。
分行为操作主体的项目
分行担任“项目开发评审组”组长或尚未组建“项目开发评审组”而担任“财务顾问工作组”组长的项目,由分行依据我行颁发的《财务顾问合同框架文本》与客户进行财务顾问合同谈判,双方达成的财务顾问合同对框架文本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条款无实质性修改的,各分行行长代表我行与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合同,并报投资业务局备案。如合同内容对上述三项条款有实质性修改,则需报送投资业务局,由投资业务局办理审批立项事宜。
(二)开展工作
财务顾问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发评审组”或“财务顾问工作组”按照财务顾问合同的规定,与客户商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开发评审组”或“财务顾问工作组”应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实施计划的要求,完成财务顾问报告(咨询建议书)和其他确定的服务。
(三)财务顾问报告审批
1、总行各局为操作主体的项目
由总行有关局担任“项目开发评审组”或“财务顾问工作组”组长的财务顾问项目,财务顾问报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