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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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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docx

上传人:dlmus1 2020/11/1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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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释版)
注释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邢赫尘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2006 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 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 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办发 [2006]99 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 入法制轨道。因此, 《监管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推进场外市场 建设的重要规章之一。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 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 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 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因其涉及公众 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 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 将其纳入 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 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 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防范风险。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 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 三农企业、 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 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 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释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首先是为新三板市场配套的,但其作用又不仅限于此。非上 市公众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 份公司; 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 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 但公开或者定向 发行了股票。 对于第二类公司, 一是明确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要纳入监管。 并非所有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都要到新三板市场挂牌; 没有公开转让需要的, 不必在新三板挂牌, 但仍需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如果股东有转让需要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 和定向转让。可见, 虽然非上市公众公司情况不同,但其只要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都要 纳入证券监管范畴。 因此, 此次出台办法, 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方面 的行为。 严格的讲, 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应当依照 《公司法》 ,涉及证券发行的都应该依据 《证 券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管。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 公开发行股票, 需要公开转让, 并且不符合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是弥补证券监管的空 白。
?股份公司股东 200 人上限问题和做市商问题一直是中国场外市场发展的两大障碍,此办法 的出台终于解决了前者, 为场外市场进一步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一直以来中国场外市场 (包 括新三板、天交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等) 都恪守 200 股东上线的原则, 故造成了场 外市场交易及其不活跃, 原来的新三板每手交易最低
3 万股, 天交所更是将每手确定为挂牌 企业的全部股权的二百分之一, 单手资金量少则几十万, 多则上百万, 单手交易资金量过大 总体交易不可能活跃,交易活跃不起来就不会有很好的融资功能,故此办法突破了股东 200 人的上限,拆细每手交易量,会刺激新三板的交易量,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从这点上来说, 突破 200 人上限将是新三板相对于中国场外市场其他股权交易平台的最大优势。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 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释义:
?此条相对于之前《征求意见稿》 ,“主业业务明确”一句予以删除,补充了“股权明晰”的 要求。 我们注意到, 原来新三板一直所依据的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中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 要求是“主营业务突出” ,从“突出”到“明确” ,最后索性不要求主营业务,这样的规定符 合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中小企业的主业如何培育、如何发展, 还是应当让市场、让 公司去自主选择。
《试点办法》 对于挂牌企业的股权要求 “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此办法只要求 “股 权明晰”即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此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