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贷款条件变更管理
本手册中项目贷款条件变更是指在贷款承诺后,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前发生的贷款条件变更。
贷款条件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严格控制、防范风险、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贷款条件变更工作由评审管理局归口管理。
第一节贷款条件变更分类
根据贷款条件变更涉及的相关风险的程度,将项目贷款条件变更分为四类。
一、一类变更
一类变更是指项目贷款前提发生实质性或根本性变化,此类变更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与开发银行贷款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项目外部建设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
(二)增加开发银行贷款(融资总量发生变化);
(三)由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企业(或项目)的偿债能力发生质变;
(四)变更借款法人;
(五)保证担保发生变化,主要包括:
1、变更保证人;
2、由保证担保方式变为抵(质)押担保方式;
3、取消保证担保。
(六)由其他担保方式变为保证担保方式;
(七)担保措施减少;
(八)变更抵(质)押标的(信用结构挽回率降低)。
二、二类变更
二类变更是指项目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此类变更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本金比例降至开发银行评审要求最低水平以下;
(二)增加开发银行贷款(融资总量不变,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三)变更抵(质)押标的(信用结构的挽回率不降低);
(四)借款法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
(五)延长贷款期限;
(六)其他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三、三类变更
三类变更是指项目贷款条件发生一般性变化,此类变更内容包括:
(一)缩短贷款期限;
(二)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高科技创业贷款项目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变,拟投资的单个项目发生变化,但变化的项目投资额不大于原投资额的30%。
四、四类变更
四类变更是指项目贷款条件未发生实质性或根本性变化,此类变更内容包括:
(一)减少开发银行贷款;
(二)增加担保措施;
(三)缩短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四)变更借款法人(或担保人)名称,但其产权结构未变;
(五)国铁、高等级公路、电网、电信、油气田产能建设、大型石化企业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等统借统还、总体承诺的项目,在总体承诺贷款范围内,调整部分建设内容(信用等级经复核没有降低,信用结构不变化、贷款风险没有增加、偿债能力没有降低);
(五)优质客户使用信用贷款额度的,在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和贷委会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条件变更(信用等级经复核没有降低,信用结构不变化、贷款风险没有增加、偿债能力没有降低)。
特别提示:
对于使用政府信用额度(或信用贷款额度)一个借款人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建设,在信用等级复核没有降低、信用结构不变、贷款总体风险水平未增加,偿债能力没有降低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子项减少或不增加)和贷委会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评审预测的用款时间内的贷款条件变更,按四类变更办理;若子项增加,按三类变更办理;否则,按相应分类办理。
第二节贷款条件变更的处理权限
根据变更的分类,开发银行贷款条件变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类变更需重新评审,按现有评审审查程序,由原评审部门重新评审,行贷款委员会进行审议;
(二)二类变更由评审管理局初审,起草签报,会签有关局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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