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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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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样稿.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1/1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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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商基金管理
用户身份识别、用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统计保留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进企业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用户身份识别、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保留行为,依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用户身份识别和用户身份资料及交易统计保留管理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导》、《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措施》、《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定及用户分类管理指导》、《基金管理企业反洗钱工作指导》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适用于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用户身份基础信息修改等包含企业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进行保留相关业务。
本细则所要求之内容是企业反洗钱工作关键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 用户身份识别制度
企业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该识别用户身份,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登记用户身份基础信息:
一、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
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三、为用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
四、用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五、密码挂失及重置;
六、修改用户身份基础信息等资料;
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法;
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其它业务。
企业各职能部门在为用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实施以下要求:
(一)要求用户使用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有效身份证实文件上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用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觉用户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应该拒绝办理;发觉存在可疑之处,应该要求用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相关证实材料,无法证实,应该拒绝办理。
(四)有充足证据证实用户以前开立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用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如用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方法。
企业各职能部门为个人用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它业务时,应根据以下要求审查、查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用户身份信息:
(一)用户本人办理,应要求用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留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用户委托她人办理,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查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和其它信息,并保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为机构用户开立账户时,应该查对有效证实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要求保留相关证实文件和资料原件或盖有用户公章复印件。机构用户未根据要求提供有效证实文件和资料,企业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企业为用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用户信息,建立用户信息档案。
个人用户。包含本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络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实文件种类、号码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机构用户。包含机构用户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实该机构用户依法设置并有效存续证照名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