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典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推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实施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交纳专题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推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该依法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协议或不推行其它义务,应该负担民事责任.
《协议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应该负担继续推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推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三个常识:
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主张是不合理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含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企业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假如这些方面确实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标准差距显著时,
依据相关要求,业主能够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交,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客观上提供了一定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主张是不合理.
常识二: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仍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不管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也不能以物业企业进入不正当为由,拒绝向给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因为由单个业主来否认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或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本身就违法了.
在《协议法》上,这种物业管理协议实际上仍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状态,假设以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认可这份协议,则该协议就含有正当效力;即使业主大会最终决议否定了这份协议效力,业主也应依据物业企业已提供事实服务,交纳对应物业费.
假如业主对物业企业服务存有异议,应经过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渠道处理,采取拒交物业费方法不妥。 
常识三:和物业管理企业未签署过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职责之一,作为业主大会实施机构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这份协议对小区内全体业主均含有约束力,所以,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只要和实施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即可,无需再和每位业主单独签订协议。
 
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签订服务协议,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事实物业服务,业主实际上接收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仍能够要求业主缴纳对应物业服务费用。 
(1)因物业企业过失致使业主不缴纳物业费
经典案例:
证实服务不周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仍须补交70% 
冯女士因拖欠41个月物业费,被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推上法庭。在庭审中,冯女士拿出了有利证据,证实物业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如将楼房消防道用做垃圾通道、乱停车、设啤酒销售摊位等。
法院依据权利义务对等标准,对物业企业要求物业管理费给予一定百分比扣减,扣减百分比依据实际违约情况确定为30%,冯女士须交41个月物业费70%。
案例解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要求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推行义务.
所以,业主既然享受了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就要负担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即使物业企业提供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依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能够要求物业企业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物业费。
(2)非因物业企业过失产生物业纠纷
①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经典案例: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
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供暖费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