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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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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样稿.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1/1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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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当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深入规范征地行为,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黔南州人民政府相关公布全州征地统十二个月产值标准和征地域片综合地价通知》(黔南府发〔〕31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征地赔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全部土地征收后,依法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赔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行为。 第二章 征地赔偿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全部土地,必需根据要求足额赔偿。征地赔偿安置费用,包含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严格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相关公布全州征地统十二个月产值标准和征地域片综合地价通知》(黔南府发〔〕31号)文件要求标准赔偿。第四条 征收耕地土地赔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全部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按每亩3447元计算。第五条 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全部建设用地,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要求实施,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赔偿。 第七条 征收耕地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亩11161元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第八条 征地赔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赔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农民基础保障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题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50%以上(含50%)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方法,能够申请参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负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负担23399元。〔〕19号文件批复《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措施》实施。、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组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它待遇。,根据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受优先权标准,以被征地村民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土地,给处理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各年纪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组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告,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