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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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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8.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7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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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8 )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
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商事登 记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
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 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 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 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 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 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 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 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 责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
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 称在规定的范围内孚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
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根据需 要,可以省略行业。
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同于从属企业的字号。
第十六条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
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使用白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白有房产的,使用证 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 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 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 执照。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 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
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 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 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 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合伙协议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
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 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表述。
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