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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工伤赔偿标准.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1/17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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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年广西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 应当由协议医疗
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
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
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 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 认。
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
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 18个月,六级伤 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个月, 十级伤残计发8个月。
(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 16个月,六级伤 残计发14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九级伤残计发 8个月,十 级伤残计发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 54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二) 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
(五) 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
(六) 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
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 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 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并报自治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 ,一次性拨付10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 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