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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民办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析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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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民办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析解.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7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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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律师和民办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析

内容提要:分析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所 的关系,关键是对民办律师事务所的定性,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确立了民办律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而民办非企业 单位实质上是民办事业单位性质, 因此本文
提出无论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姓 "公"还 是姓"私",都同属事业组织,最终还民办律 师事务所与律师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本来 面目。
关键词:律师民办律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 单位
事业法人劳动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 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 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 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 民办律师事务所 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 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 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 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 混乱。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 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 决,基于此,我们对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 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作点滴 探讨,以供同仁商榷。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
主体资格的界定
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
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 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用人单位 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就 不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含义
"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一个特定概 念,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一方,与劳动者相 对称。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 用劳动者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适用范围的 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 位。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劳动法对用人单位 范畴是用概括性的立法技术进行规定的, 并
未有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民 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 剖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认定其是否 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关键。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用人 单位的排除适用之规定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以及农村
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 法。从该法规条文看到,〈〈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作排除适用的规定时, 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而易见,民办 律师事务所不在排除适用所列举的范围之 列。因此,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 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 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
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民办
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 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 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 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 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 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实质
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 组织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 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1998 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 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 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 民办医院、
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等定性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以政策和行政法 规的形式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
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 的认定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管理办法》的管理之中
2002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律师法》 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批复, 要求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 导
致绝大多数民办律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在民 政部门登记,也就不能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实质上,司法部的批复违反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是错误 的。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 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 已经取
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 凭有关主管
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发给相应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