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每100ml的为醉酒驾驶,需 承担刑事责任。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 80mg每100ml且大于或者等于20mg每 100ml,为饮酒驾驶。
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
阈值与检验标准(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 2004
年5月31日正式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
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异***、正 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酒精含量 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饮酒驾车 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 行为。
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1。
表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 mg/100ml )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20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80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 GA307 换算成血液酒 精含量值。
检验方法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 呼气酒精含量采用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 签字。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 GA307 标准规定,并 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 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 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 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其它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 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 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对未达到本标准 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 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 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 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 A。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 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 60 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 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 试人员应保持 1m 以上距离。
步行回转试验
,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 , 2, 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 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 讲解阶段, 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 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 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 听试验人员的试 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 行走。
,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 能力
1) 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 (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
2) 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3) 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4) 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 1 .5cm ;
5) 行走时偏离直线;
6) 用手臂进行平衡 (手臂离开原位置 15cm 以上):
7) 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8) 走错步数。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