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附加英文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
[2003]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 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部长徐冠华
局长王众孚
局长金人庆
局长郭树清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 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 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 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 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 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 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 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 (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的投资者 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 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 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 (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 的投资者以其 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 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 2 人以上 50 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 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 1000 万美元;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 备投资者外, 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100万美元。外国投资 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 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 1 亿美元,且其中至少 5000 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 本款业绩 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