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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政办发〔2012〕38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雄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行镇雄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四部门制定的《镇雄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镇雄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镇雄县支行 县农村信用联社)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重要扶持政策,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昭通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昭政办通〔2007〕78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10〕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为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规模效益,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原则上我县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符合《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规定的条件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各类院校毕业生)。
二、担保人的条件和责任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必须有担保人作担保。申请贷款对象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按计算贷款额度的人数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数。担保人必须是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并距法定退休年龄
3年以上,原则上无贷款(如有贷款者需月领工资2000元以上)。如有贷款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3个月后仍不能清偿贷款的,必须承担所担保借款人的借款清偿责任,并承诺委托财政部门按月从本人的工资中支付。
三、企业贷款的办理
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如需贷款支持的,按照承贷银行的规定和要求申请贷款。
四、承贷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镇雄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后,确定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镇雄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银行。
五、贷款担保基金
县财政局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在指定的承贷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保障。承贷银行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六、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每人5万元,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两年。,两年全部还清。
七、小额担保贷款所需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贷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转军人创业的应提供《退伍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应提供《农民工服务手册》、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应提供《大学毕业证》);2. 《营业执照》;3. 《税务登记证》;4. 身份证;5.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 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合伙经营协议书。
(二)担保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2. 工资卡(存折);3. 工资收入证明
八、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为:自愿申请(推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县财政局审核→经办银行按有关信贷程序审批后办理贷款手续。
(一)审核推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和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填写《镇雄县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推荐和担保意见。
(二) 财政审核
县财政局对贷款申请人的《镇雄县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初步推荐意见进行审核,确认贴息意见。
(三)承贷银行贷款
贷款申请人的《镇雄县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经承贷银行审定同意贷款的,承贷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九、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并进行全额贴息。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的贴息办法: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县级财政贴息25%。
(三)经办银行按季以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利息清单、贷款发放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