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赔偿标准
起源: 互联网
公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文号: 重府函[1993]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赔偿工作,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措施》、《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标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标准适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全部土地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下同)赔偿。
第三条 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全部,赔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赔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赔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再投入。
第四条 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持《乡村房屋全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赔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
第五条 各类赔偿费除属于个人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六条 青苗赔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 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按下列标准赔偿:
1.砖墙预制盖 90元/m2
2.砖、片石墙瓦盖
① 木檩 80元/m2
② 木竹檩 75元/m2
③ 竹檩 70元/m2
3.土墙
① 木檩 75元/m2
② 木竹檩 70元/m2
③ 竹檩 65元/m2
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
① 木檩 60元/m2
② 木竹檩 55元/m2
③ 竹檩 50元/m2
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元/m2
上列各类正房要求:
① 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赔偿标准降低5元/m2进行赔偿。
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
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算砖木结构,其它各层是预制板,算砖预结构。
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楼层,企口楼板,通常临时搭建楼板或木板(包含未钉好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
⑤楼层赔偿:檐高2米以上(含2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1.米以上(含1.5米)至2米以下,按同类房屋赔偿标准下降50%;檐高低于1米不予赔偿。
⑥阳台、室外楼梯(包含悬空梯)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75%计算,按同灯房屋赔偿。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赔偿。
6.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
①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元/m2
②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元/m2
③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元/m2
④土墙、砖墙、油毡盖 15元/m2
⑤无墙瓦盖、油毡盖 5元/m2
⑥室外有盖过道参考无墙瓦盖计算赔偿。农户住宅内一切设施(灶台、花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赔偿。
⑦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给予赔偿。
⑧室内电话、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移装发票给予赔偿。
⑨室内装修赔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一般水磨石地面 8元/m2
彩色水磨石地面 14元/m2
地面砖地面 26元/m2
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 6元/m2
墙面贴一般墙纸 2元/m2
屋面吊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