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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汽车专卖店合作合同签约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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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汽车专卖店合作合同签约版1.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1/18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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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甲   方: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广州市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开展保险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就汽车保险及其附加险在以下范围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乙方以甲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身份,为其客户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代表甲方代为收取保险费;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保险核损、理赔服务;
根据业务需要甲方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第三方从事上述工作。
二、合作地域范围
乙方只能在 广州 区域内的乙方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险种
乙方以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所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代理甲方以下险种: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08年 月 日至2009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投保人在未实际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领取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的,应履行书面借据手续,并注明未支付保险费。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乙方须每月 20 日前,经甲、乙双方核对后将本月代收的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划缴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代收的保险费达到或超过 20 万元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日内进行对帐后划缴相应部分给甲方;
乙方需按《保险法》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记载代收保费的明细;
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
六、理赔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如下标准处理赔案(更换单一配件价格超过2000元以上须经甲方确认,下同),授权标准按照每三个月的满期赔付率(满期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 统计区间内起保保单的已、未决赔款/统计区间内起保保批单的满期保费 )评价制定,每次评价结果所对应的授权标准有效期为三个月,直至下次评价结果修正:
(注:未决赔款:截止日期前所有已立案但未结案的估损金额之和;已决赔款:统计期间内已结案案件的赔款;满期保费:所有保批单按1/365法计算的在统计范围内的保费)
月度总额理赔授权:
总额授权的含义是乙方有权自主处理的月度赔案金额最高上限,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1、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10万元;
2、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40%(不含40%)以上5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5万元;
3、三个月满期赔付率在50%(不含50%)以上至60%以下,甲方授权总额为每月3万元;
4、三个月满期赔付率超过60%,甲方撤销月度总额,直至下次评价结果产生;
单一案件授权:
单一案件授